【關于司機和乘客的義務】
司機未盡到安全運輸義務
那么,公交司機冉某在代表公交公司履行客運合同時,有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呢?
于律師指出,按照站點規(guī)劃,22路公交車應當經(jīng)?!耙继柤揖羽^站”,但由于道路維修改道,不再經(jīng)停此站,并不違反“按約定路線運輸?shù)牧x務”;
其次,司機在“壹號家居館站”的前一站時提醒乘客“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已經(jīng)盡到了及時告知不能正常運輸至壹號家居館站的義務;
但是,“司機冉某在遇到乘客襲擾時,有多種保障安全、處置危機的方式,但司機冉某沒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處置來自乘客的襲擾,最終全車都沒有安全到達,顯然沒有盡到“安全運輸”的義務,這也是讓我們非常痛心的事”。
于律師稱,公交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尚未定論。假設公交公司無過錯,如果乘客對公交公司提起客運合同糾紛訴訟,公交公司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302條第1款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乘客劉某(即與司機冉某發(fā)生沖突的乘客)除外,因為《合同法》第302條第1款還規(guī)定,旅客傷亡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乘客劉某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違反了遵紀守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中對于乘客的義務包括:支付票款的義務(《合同法》第292條)、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合同法》第294條)、禁止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義務(《合同法》第297條),倒是沒有明確規(guī)定乘客在客運合同中的其他義務。
于律師指出,乘客應當承擔的前述義務都與本案沒有多大的關聯(lián)。
但是,乘客劉某的情況要做一個特別的分析。于律師指出,從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看似乎乘客劉某并沒有違反合同義務,但《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顯然,劉某在履行客運合同時,置他人生命財產(chǎn)于不顧,不尊重社會公德,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違反了“遵紀守法”的基本原則。
【關于司機與乘客的侵權責任】
司機對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賠償責任應由公交公司承擔
于律師告訴記者,從視頻內(nèi)容看,司機冉某對于乘客劉某的襲擾沒有采取合理、安全的措施應對,而是在汽車快速行駛的情況下用手對劉某進行還擊,在還擊之后沒有及時控制汽車方向、沒有采取制動措施,造成撞擊到相向而行的紅色小汽車,進而墜入江中。司機冉某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對本次事故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司機冉某是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員,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34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睋?jù)此,司機冉某造成操作不當造成乘客死亡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公交公司承擔。
于律師的觀點是,公交司機(公交公司)只應承擔部分侵權責任,另一部分責任應當由乘客劉某承擔。至于承擔責任的比例屬自由裁量,暫無法定論。
而乘客劉某因下車問題與司機冉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在冉某正在快速駕駛汽車時動手擊打司機冉某,該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劉某應當本次事故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至于承擔責任的比例,同樣屬自由裁量范圍,暫無法定論。
截圖來自“平安重慶”微博